2012年12月26日 星期三

重視生命


自由電子報 - 末期病人才是重點 - http://goo.gl/eeSyq

根據貴報十二月二十二日頭版報導,為讓末期病人走得更有尊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未來民眾可以預立意願書,接受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照護,以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有些末期病患因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只需要關係最近的親屬「一人」簽署同意即可進行拔管。這項報導極為正確!然而,近日來,各媒體報導似乎走偏了。為了減少健保支出,各報似是而非的認為長期臥床、四肢萎縮與沒有尊嚴活著的病人應是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標的。
其實,安寧醫療的必要條件是「末期病人」,其定義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故而,大部分植物人、漸凍人、長期臥床的腦中風病人、和以呼吸器維生的病人,並非「末期病人」。因為在適當治療下,他們的餘命多有數年之久。雖有兩位醫師「判定」「長期臥床、四肢萎縮與沒有尊嚴活著」的病人為末期病人,且也有壹位家屬簽署同意書,但是撤除其維生系統仍是違法的。因為末期病人不是醫師“說的算”,必須要有「醫學上之證據」,且必須經的起司法審查。例如,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741號民事判決。該案法官並不理會病人配偶已簽署同意書,而拼命追究醫師是為何不積極治療病人。也就是說,法官並不認同該病人為末期病人。
對於「非」末期病人不予急救或撤除維生系統,在表面上雖係在維護其生命之尊嚴,而實際上則可能出於節約健保資源、或不堪照顧之累。輕視生命的結果,極可能為其他之各種安樂死,甚至殺人,打開方便之門。
「預立醫囑」使病人尊嚴病逝是一項值得推廣的制度,但前提是病人必須是預期壽命少於六個月的「末期病人」。安寧緩和醫療的真義在「尊重生命」,避免病人死亡過程的人為延長。然而,更重要的是,避免尚未真正面臨死亡的病人被不當地放棄。從而,「真正」的挑戰將是如何讓民眾與醫師學習「符合」法律與倫理的生死教育,避免「濫殺無辜」。(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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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這新聞,自己也覺得不甚完善,若沒有小心尊重地執行,對生命的保護是否夠嚴謹?